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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绩效改进计划"等同于"培训"吗
文献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项规定,培训或调岗是不胜任解除中的必经前置程序.然而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从人事管理角度往往针对不胜任的员工设置绩效改进计划,作为提升胜任力的手段,有些甚至直接将绩效改进计划作为不胜任解除中的培训程序,一旦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在实施绩效改进计划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即以不胜任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文献关键词:
作者姓名:
高峰;张野
作者机构:
上海江三角(天津)律师事务所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高峰;张野-."绩效改进计划"等同于"培训"吗)[J].人力资源,2022(09):44-45
A类:
B类:
绩效改进,等同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条规,不能胜任,任工,经过培训,用人单位,三十日,书面形式,额外支付,一个月,月工资,不胜任,必经,前置程序,人事管理,胜任力,实施绩效,任为
AB值:
0.2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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