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奥运会隐性营销刑事立法体系重构
文献摘要:
奥运会隐性营销如果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则需要我们借助刑法来追究隐性营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奥运会隐性营销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便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等罪名.我国立法应当降低奥运会隐性营销入罪门槛,不将营利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且不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入罪的必要标准.同时,立法者应当根据奥运会隐性营销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增加资格刑,加大罚金刑,调整量刑幅度,使奥运会隐性营销得以有效规制.
文献关键词:
隐性营销;知识产权;刑法规制;体系重构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崔汪卫;任海柔
作者机构:
安庆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崔汪卫;任海柔-.奥运会隐性营销刑事立法体系重构)[J].武陵学刊,2022(01):52-57
A类:
B类:
奥运会,隐性营销,刑事立法,立法体系,体系重构,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得数,数额较大,侵害到,法益,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行为,销行,行为人,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罪名,入罪门槛,营利,犯罪构成要件,立法者,资格刑,罚金刑,量刑,销得,刑法规制
AB值:
0.3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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