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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电力直接交易背景下《民法典》供用电合同制度新解
文献摘要:
与传统供电模式有别,电力直接交易模式下售电主体与配电主体分离,电网企业只是配电主体,不再参与电力买卖.《民法典》仍沿用供电人的称谓,在售电主体与配电主体分离时,供电人对应于作为配电主体.在传统的供电模式下,供用电合同本质上为特殊的买卖,但在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向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情形,完整的电力买卖被拆分成售电和配电两个环节,供用电合同调整配电关系,体现出服务合同的属性.无论表现为买卖还是服务,供用电合同均系继续性合同.供电人有强制缔约义务,在供电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约时,用电人有权要求供电人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并要求给付本身.当用电人逾期支付电费和违约金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时,供电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中止供电,中止供电并非解除合同,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文献关键词:
电力直接交易;供用电合同;继续性合同;强制缔约;中止供电
作者姓名:
王文军
作者机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江苏南京211106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文军-.电力直接交易背景下《民法典》供用电合同制度新解)[J].法学杂志,2022(02):33-48
A类:
电力直接交易,中止供电
B类:
民法典,供用电合同,合同制,新解,供电模式,交易模式,电网企业,买卖,沿用,称谓,应于,配电网,运营权,发电企业,售电公司,购电,拆分,同调,服务合同,继续性合同,强制缔约,正当理由,订约,意思表示,并要,给付,当用,逾期,电费,违约金,催告,合理期限,期限内,不支,通知义务,解除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AB值:
0.3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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