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超过两年通知期限的商品自损赔偿责任
文献摘要:
商品瑕疵于交付两年后暴露,买受人即使无过错,仍无法依合同请求赔偿商品 自损.既有补救方案存在诸多缺陷,不能合理地解决最长两年通知期间的弊端.商品瑕疵多发生在设计、生产环节,专业知识的缺乏及买受人对全新商品的期待,令销售商没有能力和机会检测商品并对质量负责,其承担责任后通过追偿由制造商承担最终责任.为免出卖人难以搜集证据向制造商追责,《民法典》第621条设置绝对化之两年期间,但同时保护了销售商和制造商,构成法律漏洞,应将"出卖人"限缩为单纯销售商.客观上,质量默示担保是流通商品的必备属性,无须明示与意思合致,可成立于制造商与买受人间.主观上,除代理商外,行纪商、协议经销商、特许经营商等,均为商品销售体系的重要构成,受制造商相当程度的控制.下级销售商的分销符合委托人的意愿与利益,亦间接受制造商一定控制.隐蔽瑕疵于交付两年后暴露,如买受人无过错,可类推《民法典》第926条,直接向制造商追责.
文献关键词:
商品自损;瑕疵担保责任;检验期限;竞合;合同相对性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红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红-.超过两年通知期限的商品自损赔偿责任)[J].法学家,2022(05):116-132
A类:
商品自损,检验期限
B类:
赔偿责任,交付,买受人,无过错,请求,补救方案,多缺陷,生产环节,销售商,对质,承担责任,追偿,制造商,最终责任,出卖人,民法典,绝对化,成法,法律漏洞,限缩,通商,无须,明示,意思,人间,代理商,行纪,经销商,特许经营,经营商,商品销售,受制,相当程度,下级,分销,委托人,类推,瑕疵担保责任,竞合,合同相对性
AB值:
0.36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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