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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文献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原因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以侵权行为形态为标准可以归入第三人侵权行为,故其应当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匹配.在该条规定中,可解读为导致该损害发生的危险源可全部归责于第三人过错行为.尽管在表面上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是直接责任人,但实质上其与损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其与动物之间存在客体上的关联,因而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过错第三人追偿.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条时,要注意其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至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之间的关联.
文献关键词:
动物致害;第三人过错;无过错责任;责任分担
作者姓名:
宋雨轩
作者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宋雨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博览,2022(08):48-50
A类:
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追偿,二百四十五
B类:
第一千,一千二百,二百五十,五十条,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归入,第三人侵权,不真正连带责任,该条,危险源,在表面上,饲养,当是,责任人,因果关系,仅存,归责原则,一千一百,一百七十,七十五,十五条,四十九,九条,无过错责任,责任分担
AB值:
0.20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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