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强制履行预约的条件与实现路径
文献摘要:
识别预约适于强制履行的条件,应从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入手,当事人的法效意思是界别二者的关键,预约即使具备本约的必要条款,也因欠缺受本约拘束的法效意思,不应被视为本约.基于订约目的之不同,预约可区分为磋商型预约与缔约型预约,前者无需具备本约的必要条款,本身不适于强制履行;而后者只有具备本约的必要条款,方可落实其目的意思的完整性,具备强制履行的前提.针对缔约型预约,违约行为不仅包括违约方无故毁约,还包括实质性地变更条款、拒绝就待商条款继续磋商的行为,又因其违反义务的性质为结果性义务,强制履行责任应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在抗辩事由方面,违约方将本约标的物出卖予他人,预约亦不构成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对提起将来给付之诉的条件进行审视后可知,赋予守约方合并诉请订立本约与履行本约的权利有其合理性;履行本约的将来给付判决生效后,基础事实若发生情势变更,造成原定给付数额不合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应当被赋予提出变更判决之诉的权利.
文献关键词:
本约;预约;强制履行;意思表示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余亮亮
作者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余亮亮-.论强制履行预约的条件与实现路径)[J].西部法学评论,2022(05):1-19
A类:
B类:
强制履行,预约,适于,本约,当事人,界别,拘束,订约,磋商,缔约,违约行为,违约方,无故,毁约,违反义务,果性,严格责任原则,抗辩事由,标的物,出卖,提起,给付之诉,守约方,方合,诉请,订立,立本,判决生效后,情势变更,原定,定给,数额,任何一方,特定条件,意思表示
AB值:
0.3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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