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合理预见规则的解释论
文献摘要:
合理预见规则,又叫应当预见规则,在法国民法、英美法和中国法上是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措施之一,体现了理性主义及主观归责的理念,旨在避免赔偿数额过高以平衡违约方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借鉴英美法成功的经验,我国民法典上的预见主体应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点在合同订立之时,预见的内容为损害的类型而无须预见损害的程度、具体数额.对于"一般损失"的赔偿,不以违约方预见为条件;对于"特别损失"的赔偿,以守约方于缔约时通知了相对人为条件,若未通知,则相对人不可预见这部分损失,可不予赔偿.在推定违约方知情的情况下,以一个"理性人"的预见力为准.在违约方真正知情"特别损失"的要求中,基本上是以守约方事先告知相对人若违约会造成何种损失来决定的.至于合理预见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宜采取如下观点:对合理预见的时间点采取"合同订立时说",实质上以违约方的预见所及确定应予赔偿的损失,用于确定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形同虚设;若采"债务不履行时说",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升.
文献关键词:
合理预见规则;预见的主体;预见的时间;预见的内容;判断预见性的标准;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崔建远
作者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崔建远-.合理预见规则的解释论)[J].东方法学,2022(04):171-180
A类:
合理预见规则,预见的时间,预见的内容,预见的主体,判断预见性的标准
B类:
解释论,英美法,中国法,损害赔偿,理性主义,主观归责,赔偿数额,违约方,受害人,利益关系,民法典,合同订立,之时,而无须,不以,守约方,缔约,相对人,未通,可预见,这部分,可不,不予,推定,方知,理性人,基本上,事先,告知,约会,至于,因果关系,立时,时说,所及,应予,定责,责任范围,形同虚设,债务,地位和作用
AB值:
0.29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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