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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我国动产担保混合模式的规范解释
文献摘要:
依照担保物是否发生转移占有,传统民法将意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和质权.动产担保通常具有转移占有的特点,遂被划入动产质权.此强行规定系基于动产担保的一般特性而作出,突出了物权法定思想,限制了当事人契约自由,降低了担保人对担保物的有效利用.但意定担保系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协商设定的担保,应依当事人意愿而决定转移占有,无需强行植入物权法定.现代动产担保规则体现"市场化"特点,突破了动产担保交易在形式上的区分,尊重市场主体创设动产担保交易的自由,立法者应为此确立统一的设立、公示、违约救济和实现规则.《民法典》基于商业实践的需要,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酌他国立法例,采用了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渐进转变模式.因《民法典》转型的不彻底性,必然增加规则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但通过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搭建动产担保信息公示系统,明确动产担保权的效力和顺位,可以缓和法律解释上的困境,夯实动产担保交易的法理基础.
文献关键词:
动产担保;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担保效力;民法典;抵押权;质权
作者姓名:
叶林;王艺璇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叶林;王艺璇-.我国动产担保混合模式的规范解释)[J].甘肃社会科学,2022(01):68-77
A类:
B类:
动产担保,混合模式,规范解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保通,划入,产质,强行,物权法定,当事人,契约自由,担保人,担保权人,植入物,担保交易,立法者,违约救济,民法典,商业实践,审判经验,参酌,立法例,形式主义,功能主义,彻底性,一动,动产和权利担保,担保登记,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和顺,顺位,缓和,法律解释,法理基础,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担保效力
AB值:
0.32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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