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之探析
文献摘要:
《民法典》第1234条所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授予"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以私法上的代修复行权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环保功能.该项制度之实质,乃立法者尝试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机制引入私法领域,并对其加以适当改造,使之适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间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绿化"需求,呈现私法公法化之特质.环境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公共性及多元性特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在创设的必要性、私权与公权的适用关系,以及不同主体间代修复请求权的顺位设置等方面存在潜在挑战.故此,应采"谦抑"态度理解并适用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在遵照《民法典》私法属性之前提下,合理限缩代修复制度的适用空间;采用"调整方法最优论",综合平衡生态修复场域民事私权与行政公权的适用关系;同时,需妥善处理好三类主体代修复请求权顺位,以及代修复制度与相邻环境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
文献关键词: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环境行政代履行;公私法交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彭中遥
作者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彭中遥-.《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之探析)[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2(01):60-69
A类:
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环境行政代履行
B类:
民法典,所创,授予,国家规定,法律规定,行权,主体资格,侵权责任编,立法者,公法,救济,治理问题,公共性,多元性,私权,公权,同主体,主体间,请求权,顺位,潜在挑战,故此,谦抑,遵照,私法属性,限缩,调整方法,综合平衡,生态修复,域民,民事,妥善处理,环境法律制度,衔接问题,公私法交融
AB值:
0.25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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