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民法典时代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涤除"制度再造
文献摘要:
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涤除"问题,在本源上是破产财产归集问题,应借助破产财产的抛弃规则进行处理.即破产债务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能否被纳入破产财团中,需进行计算.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以其履行自身债务为前提,且此种履行受破产法之比例清偿定位的限制.我国立法直接赋予破产管理人解除权,且导致破产债务人违约时,管理人仍得解除,有违破产法须尊重非破产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在域外立法例中的"拒绝履行"模式下,管理人仅对是否继续履行进行选择,即衡量何者更为有利.这一立法模式既是对问题本源的回归,又未突破破产法的内在逻辑.我国立法应由"解除权"模式变更为"拒绝履行"模式,破产管理人仅得在继续履行与拒绝履行间进行选择.限于破产法对全体无担保债权人比例清偿的基本制度定位,管理人选择拒绝履行后,相对人不得基于合同法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仅得申报债权,参与比例清偿.
文献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合同解除权;拒绝履行;强制履行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玉海
作者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玉海-.民法典时代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涤除"制度再造)[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05):53-66
A类:
无担保债权人
B类:
民法典时代,破产法,待履行合同,涤除,破产程序,本源,破产财产,归集,抛弃,破产债务人,财团,之比,清偿,破产管理人,违约,有违,域外立法,立法例,拒绝履行,继续履行,何者,立法模式,题本,行间,基本制度,制度定位,人选,相对人,合同法,合同解除权,强制履行
AB值:
0.25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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