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试论药品监督管理之暂停生产的法律性质及其程序规制
文献摘要:
通过对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暂停生产等行政管理措施法律性质的分析,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暂停生产是一种过程性的行政命令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类型.若后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则针对该暂停生产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一般无司法上的救济权.由于暂停生产的行政命令行为对当事人的经济、社会利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以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
文献关键词:
暂停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命令;程序规制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林振顺;林曦
作者机构: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林振顺;林曦-.试论药品监督管理之暂停生产的法律性质及其程序规制)[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22(02):74-81
A类:
第九十九,第九十九条,九十九条
B类:
暂停生产,法律性质,程序规制,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三款,行政管理,施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当事人,合法利益,种过,过程性,行政命令,命令行,非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理,行政行为,救济权,社会利益,行政程序,人权,监督检查
AB值:
0.26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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