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兼评《担保司法解释》第46条
文献摘要: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 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同时,该责任受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减轻规则的限制.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责任.
文献关键词:
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王叶刚
作者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叶刚-.论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兼评《担保司法解释》第46条)[J].现代法学,2022(01):109-124
A类:
B类:
未办理,抵押登记,记时,不动产,动产抵押,抵押合同,司法解释,当事人,订立,抵押权,非典型担保,抵押人,约定,违约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债权人,从债,债务人,清偿,权数,数额,担保范围,权能,立时,责任范围,违约责任,请求,继续履行,承担责任
AB值:
0.27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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