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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民法典》第410条(抵押权的实现)评注
文献摘要:
《民法典》第410条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方式和具体程序.抵押权的实现要件包括:抵押权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的实现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抵押权的实现方法主要表现为折价、拍卖和变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第3款关于抵押权人可就经营权优先受偿的规定发挥着强制管理这一实现方式的功能.抵押权人有权自主选择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既可通过约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亦可通过非讼程序实现,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抵押权并不意味着应将抵押权实现程序中的抵押权限定为不动产抵押权.在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抵押权时,若当事人对抵押物价格约定过低以致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在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上,可类推适用合同编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范予以解决.在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衔接上,基于简化法律适用的考量,应排除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的适用.
文献关键词:
抵押权;协议实现;撤销权;非讼程序
作者姓名:
武亦文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武亦文-.《民法典》第410条(抵押权的实现)评注)[J].法学家,2022(03):173-190
A类:
B类:
民法典,评注,条规,抵押权实现,要件,债务人,到期,当事人,约定,实现方法,折价,拍卖,变卖,农村土地承包法,抵押权人,经营权,优先受偿,制管,实现方式,自主选择,非讼程序,程序实现,不意,权限,不动产抵押权,抵押物,物价,债权人利益,除斥期间,内行,人行,类推适用,合同编,债权人撤销权,相关规范,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无效,接上,简化法,法律适用,除恶,协议实现
AB值:
0.29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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