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保险法上约定行为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以保险人免责和解除保险合同为中心
文献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51条在规范设置上的缺陷导致其无法作为保险法上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运行.相比之下,比较法上历经变革的约定行为义务制度被实践证明具有优越的风险防控机能.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保险风险控制体系,妥善协调保险对价平衡与保险消费者保护,有必要将《保险法》第51条改造成为符合我国规范及现实语境的约定行为义务制度,并对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体系化建构.其法律后果按照严重程度的递进包含四种类型: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一方补正其违约行为;保险人请求增加保费;保险人对特定损失免责;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后两种法律后果的构成较为复杂、精细,应当根据投保人一方的主观状态、因果关系等要件确定解除权是否成立、保险人是否有权免责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免责.某项违约行为若同时满足对特定损失免责和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两种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保险人既可以同时主张两种法律后果,也可以仅主张其中一种法律后果,且主张免责无须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
文献关键词:
约定行为义务;风险防控;《保险法》第51条;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武亦文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武亦文-.保险法上约定行为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以保险人免责和解除保险合同为中心)[J].南大法学,2022(03):70-92
A类:
约定行为义务
B类:
保险法,义务违反,法律后果,保险人,免责,保险合同,事前,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运行,相比之下,比较法,经变,控制体系,对价平衡,保险消费者,消费者保护,现实语境,违反义务,体系化建构,投保人,补正,违约行为,请求,保费,合同解除权,主观状态,因果关系,定解,某项,构成要件,无须
AB值:
0.251263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