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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责任保险人法定抗辩权规则论
文献摘要:
《保险法》第 66 条未规定责任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抗辩的权利,存在明显漏洞.通过类推适用《保险法解释四》第 19 条第 2 款对于和解参与权以及《民法典》第 553 条前段对于债务承担之法律效果的规定,可知责任保险人的抗辩权是不依赖于有效合同而生的法定权利.自目的论角度而言,该解释结论也能够与保险法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保持协调.在成立条件维度,法定抗辩权的成立必须满足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该损害具有构成保险事故的可能性、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这三项条件.在诉讼实现维度,责任保险人的角色应被定位为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负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义务.
文献关键词:
责任保险;法定权利;可能性标准;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作者姓名:
余亮亮
作者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引用格式:
[1]余亮亮-.责任保险人法定抗辩权规则论)[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05):71-85
A类:
和解参与权,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类:
责任保险,抗辩权,保险法,定责,被保险人,第三者,类推适用,民法典,前段,债务承担,之法,法律效果,不依,法定权利,目的论,内在体系,外在体系,成立条件,条件维度,提起,起诉,仲裁,这三项,法院,负有,参加诉讼,可能性标准
AB值:
0.31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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