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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后设监管理论下平台组织内信息信义义务的适用
文献摘要:
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在网络平台关系中最为突出.现有赋权信息主体与约束信息处理者的规范框架都有其局限性.困境背后的监管理论问题在于监管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监管资源局限、对抗性关系形成.采用后设监管有利于化解以上困境,而具有灵活性、底线性、道德性、内生自治性的信息信义义务模式能够有效落实后设监管的动力机制.主体方面,信息信义义务模式的受信主体为所有网络企业,区分重要网络企业与一般网络企业的信义义务严格程度,并将网络用户和网络企业列为共同受益人.客体方面,其客体为信息财产权益,并可通过单独访问权限设置、除外条件设置让信息财产在性质上满足独立性、确定性与同一性要求.内容方面,忠实义务是刚性底线,通过一系列禁止性消极义务防止网络企业侵害网络用户的利益;注意义务鼓励企业向善,在具体的场景中通过"比例原则"与"动态系统论"将积极义务付诸实践.责任承担方面,信息信义义务关于举证责任、共同受托人、归入权的相关规定都有利于威慑网络企业,保障个人信息权益.
文献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组织;信息信义义务;后设监管
作者姓名:
鲁斯齐
作者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鲁斯齐-.后设监管理论下平台组织内信息信义义务的适用)[J].电子知识产权,2022(05):10-27
A类:
后设监管,共同受托人
B类:
监管理论,平台组织,信息信义义务,信息主体,约束信息,信息处理者,理论问题,信息不对称,监管资源,对抗性关系,管有,道德性,自治性,有效落实,动力机制,网络企业,网络用户,受益人,财产权益,访问权限,除外,同一性,内容方,忠实义务,禁止性,防止网络,侵害,注意义务,向善,比例原则,动态系统论,积极义务,付诸实践,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归入,定都,威慑,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
AB值:
0.3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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