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与理据新论——基于大数据悖论的分析视角
文献摘要: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能仅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还应直面大数据时代面临的认知和结构困境,并"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路径重构.大数据悖论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是要求在信息处理者秘密搜集处理信息与个人主张信息处理透明化、信息处理者的数据特权与个人对信息权利的"让渡"或"牺牲"、信息处理者识别个人身份与个人主张身份隐私保护等博弈关系中求得优解.为此,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大数据悖论非但不应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政府信息治理权力、信息产业发展间"非零和博弈"的"共赢"目标之障碍,作为源流之诱因反而要求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不仅定位于救济信息主体遭受损害的权利和筑牢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还在于制约公权力可能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对信息业者利用个人信息予以明确规范并提供"负面调整"的方向警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理据也因此不仅限于人权保护理论,还应从经济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营业收益风险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等多维视角进行深度审视,籍以考索个人.
文献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价值;理据;大数据悖论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刘利平
作者机构:
盐城师范学院历史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盐城 224007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刘利平-.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与理据新论——基于大数据悖论的分析视角)[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5):221-234
A类:
大数据悖论,排他性控制,基于风险的方法
B类:
个人信息侵权,侵权法,理据,新论,分析视角,信息科技,引致,个人信息保护,信息产业,矛盾冲突,创新优化,法律保护,限制信息,信息主体,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个人信息处理者,恣意,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内置,双赢,数据透明化,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个人信息法,基于权利的方法,结构困境,路径重构,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秘密,处理信息,特权,让渡,别个,个人身份,身份隐私,隐私保护,优解,人格尊严,衡平,平信,有序流动,跨境交易,非但,个人信息权利,权利保护,政府信息,信息治理,治理权力,非零和博弈,而要,救济,受损害,公权力,信息业,警示,仅限于,保护理论,经济分析,控制理论,营业,收益风险,风险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理论,多维视角,考索
AB值:
0.353382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