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用户数据携带权益保障的制度路径
文献摘要:
基于宪法人格尊严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国家对用户数据处分负有保护义务.从私法赋权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但普遍性地要求企业实现用户数据可携带将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创新,难以符合比例原则,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未明确其义务主体和实施条件,仅具有宣示意义而难以发挥实质保护功能.在不宜"一刀切"地划定用户与企业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可顺应市场规律引导市场力量自发地保障用户数据自由携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将用户数据携带行为明确为企业数据财产利益保护之例外,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经营者正当且必要地获取他人控制的用户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此引入第三方市场力量化解用户与平台之间技术力量对比悬殊的问题;在市场公平竞争监管中,为弥补反垄断执法的局限性,在数字市场构建事前管制制度,强制"守门人"企业与第三方平台建立数据互操作性环境并为用户提供持续、实时的数据携带服务,重启企业在平台开放层面的竞争.
文献关键词:
数据锁定;数据可携带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市场管制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浩然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浩然-.用户数据携带权益保障的制度路径)[J].知识产权,2022(07):47-69
A类:
市场力量化,数据锁定
B类:
用户数据,权益保障,制度路径,宪法,法人,人格尊严,经济自由,基本权利,处分,负有,保护义务,私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携带权,新型民事权利,现用,比例原则,义务主体,实施条件,宣示,质保,保护功能,一刀切,划定,权利边界,应市,市场规律,数据自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数据,数据财产,财产利益,利益保护,用户授权,经营者,人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方市场,技术力量,力量对比,悬殊,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执法,数字市场,市场构建,事前,前管,守门人,第三方平台,数据互操作性,重启,平台开放,数据可携带权,市场管制
AB值:
0.40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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