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信息侵权下游损害的侵权责任
文献摘要:
第三人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处获得个人信息后,其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隐私权、生命权、社会歧视等人格权益损害和财产权损害.受害人诉请损害赔偿的基础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个人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托关系,在我国法上宜限定为侵权责任,以平衡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信息处理者对个人承担消极的和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前者要求处理者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后者要求处理者保障第三人不滥用个人信息侵害个人权益,其强度超过普通经营者的安保义务.在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对下游损害承担责任时,下游损害的发生及其类型的可预见性是核心要素.信息处理者的行为与下游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但其只对具有社会典型意义的下游侵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承担因第三人故意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信息处理者对下游损害依不同情形应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文献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身份盗窃;安全保障义务;可预见;第三人行为介入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谢鸿飞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谢鸿飞-.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信息侵权下游损害的侵权责任)[J].法律适用,2022(01):23-36
A类:
第三人行为介入
B类:
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隐私权,生命权,歧视,人格权益,财产权,受害人,诉请,违约责任,信托关系,国法,行为自由,权益保护,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侵害,个人权益,通经,经营者,安保义务,承担责任,可预见性,因果关系,会典,典型意义,故意,自然人,损害赔偿责任,应承,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个人信息侵权,身份盗窃
AB值:
0.29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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