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民法典》时代非典型担保的逻辑追问与效力审视——以买卖型担保为分析视角
文献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担保功能合同的确立,为非典型担保的创设和物权化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法律适用空间.但是,中国担保立法理念长期以来对于静态交易安全的注重,使得谨慎的规制态度仍旧缠绕着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旺盛的生命力,源自其能在增强市场主体融资信用的同时,契合市场交易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作为典型担保的补充性替代,非典型担保以私法自治的契约自由原则为制度创设的理论基础,以商事理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为顺利履行的依托.因此,法律对于非典型担保之交易设计的效力审查,应当秉持意思自治的理念,而不是着重强调"父爱主义"的管制.就买卖型担保而言,基于备案登记的良好公示效果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应当赋予已备案登记的买卖型担保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401条类推适用的结果,应当是在允许买卖型担保流质的同时负有必要的清算义务.
文献关键词:
非典型担保;买卖型担保;效率价值;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伟
作者机构: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伟-.《民法典》时代非典型担保的逻辑追问与效力审视——以买卖型担保为分析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22(03):204-214
A类:
B类:
非典型担保,追问,买卖型担保,分析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律适用,立法理念,于静,交易安全,仍旧,缠绕着,旺盛,资信,市场交易,效率价值,补充性,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制度创设,商事,事理,诚实信用原则,效力审查,意思自治,着重强调,父爱,备案登记,公示,执行异议,复议,担保债权,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类推适用,当是,流质,负有,清算义务
AB值:
0.28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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