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未成年人信息同意能力的双重功能及其法律实现
文献摘要:
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同意能力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具有消极与积极之双重功能,前者以限制未成年人独立作出同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后者保障未成年人信息自决权的行使.在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上,无论是德国的"十六周岁+理解能力"、瑞士的"判断能力+年龄参考",还是日本的"意思能力+年龄参考",均以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上述双重功能,并与其民法行为能力制度保持体系一致.就我国法律而言,意思能力构成信息主体同意能力的基础,未成年人同意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单方法律行为.未成年人作为信息主体的同意能力,其法律适用应当与《民法典》行为能力制度体系相衔接,坚持"十四周岁+意思能力"标准.在举证责任方面,信息处理者须履行双重验证义务.但是,如果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张不适用法定年龄标准者,应对相反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文献关键词:
未成年人;信息同意能力;意思能力;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李永军;张兰兰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100088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李永军;张兰兰-.未成年人信息同意能力的双重功能及其法律实现)[J].南京社会科学,2022(04):87-96
A类:
信息同意能力
B类:
法律实现,个人信息处理,未成年人保护,信息自决权,判断标准,十六周岁,理解能力,瑞士,判断能力,意思能力,形式与实质,行为能力,国法,能力构成,信息主体,单方,法律行为,法律适用,民法典,相衔接,十四周岁,举证责任,信息处理者,法定年龄,年龄标准,反事实,事实承担
AB值:
0.2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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