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司法适用偏差及其纠正
文献摘要: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自2019年8月20日起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代贷款基准利率的司法适用偏差,具体表现为法院不当释明并要求当事人变更利率、擅自变更约定或法定利率等情形.这不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损害当事人信赖利益,还进一步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繁出现、损及司法统一与公正.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的认识偏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效力混乱不清.基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渐进性及立法修改的滞后性,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将在一段时期内继续并存.实践中应纠正自2019年8月20日起一律适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不当做法,根据具体情形参照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确定利率基准.此外,还应修改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既有立法、建立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一般制度、明确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基准时,从而实现利率标准的规范统一.
文献关键词:
利息;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民法典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谭启平;周冠宇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典适用问题创新研究团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谭启平;周冠宇-."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司法适用偏差及其纠正)[J].法学评论,2022(02):161-171
A类:
民法典时间效力
B类:
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司法适用,司法实践,起用,法院,释明,并要,当事人,擅自,约定,法定利率,法律适用,信赖利益,同案不同判,司法统一,究其原因,认识偏差,司法解释,利率市场化,市场化改革,渐进性,立法修改,滞后性,一律,当做,具体情形,参照适用,金钱债务,迟延,利息,溯及力,准时,规范统一,LPR,民法典适用
AB值:
0.28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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