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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标准体系重构——以利益转移罪的认定为中心
文献摘要:
狭义财物是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财产,而财产性利益是不能通过物理手段进行管理的利益.这一差别对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有重要影响.利益转移罪有两个基本要素:财产损失和财产转移.与之对应,刑法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应以财产价值性和转移可能性为限.首先,财产价值性的判断要素包括经济性和合法性.其中,财产性利益的经济性包括交易的独立性和非人格性.合法性的约束力只及于物权性利益以外的利益.其次,转移可能性的判断要素包括既存性和单向性.既存性的判断不仅要考虑积极的利益,还要考虑消极的利益.对单向性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区分利益及其对价;区分利益称谓与利益实体;区分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与利益的转移.根据这些标准,债权债务关系、继承权、虚拟财产、欠条表征的利益、有偿劳务等财产性利益在刑法中的定位得以合理界定.
文献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利益转移罪;财产价值性;转移可能性
作者姓名:
邓毅丞
作者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邓毅丞-.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标准体系重构——以利益转移罪的认定为中心)[J].当代法学,2022(05):74-86
A类:
利益转移罪,财产价值性
B类:
财产性利益,界定标准,体系重构,狭义,财物,管理可能性,基本要素,财产损失,刑法,转移可能性,判断要素,非人,人格性,约束力,及于,物权,既存,单向性,下问,对价,称谓,保护必要性,债权债务关系,继承权,虚拟财产,欠条,有偿,劳务
AB值:
0.2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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