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过失犯中被害人的作为义务与自我负责的边界
文献摘要:
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强调自我决定,从而保障个人自由.法所关注的领域,是交往性的契约领域.非契约领域,属于个体的自治空间.刑法并不关注发生在"自我管辖领域"内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在自治领域,被害人应当确保"结果的不发生".对参与被害人"自我管辖领域"内的行为,立足于限制的正犯概念和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的概念,能够在教义学上得到准确解读.义务人在事实上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义务履行与利益损害不能显著失衡、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履行义务、人身保护与财产保护义务的"强制力"应当有别,是考量作为义务边界的因素.超出财产保护义务履行范围的,义务人完全进入到了自我管辖的空间.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由被害人答责.超越人身保护义务的,应区分职业义务人与非职业义务人,分别对待.行为人创设的风险与职业义务人伤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之时,属于急迫性风险,由行为人答责.职业义务人正常履行职业义务的,属于职业性管辖.职业义务人发生误判之时,不能由职业义务人自我答责.无义务者实施保护行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侵害结果自我答责.
文献关键词:
过失犯;作为义务;自我决定;自我答责;边界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马卫军
作者机构:
兰州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马卫军-.过失犯中被害人的作为义务与自我负责的边界)[J].中外法学,2022(01):202-221
A类:
B类:
过失犯,作为义务,被害人自我答责,自我决定,个人自由,交往性,非契约,自治空间,刑法,不关,注发,管辖,侵害,自治领,正犯,共犯,教义学,上得,义务人,结果发生,义务履行,利益损害,履行义务,人身保护,财产保护,保护义务,强制力,损害结果,越人,非职业,行为人,伤亡,之时,急迫,职业性,误判,无义,保护行为
AB值:
0.35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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