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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猥亵儿童罪中"聚众当众"型加重情节的认定
文献摘要:
近年来,我国"聚众猥亵"和"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增长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更好地保护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作出较大修改.由于"聚众当众"型加重情节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司法实践可参考的案例不多,一时难以达成共识,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普遍存在,认定猥亵儿童罪中适用"聚众当众"型加重情节存在诸多难点与困惑.从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看,在现实空间认定"聚众猥亵"时,聚众人数必须是3人及3人以上,并且行为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在网络空间认定"聚众猥亵"要综合分析案件发生的场所、行为人数、共同犯意和与之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除我国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以外,在性质、功能、使用对象、开放性等与其相同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要考虑其客观存在的现实性和能够感知的可能性;"情节恶劣"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法益侵害严重程度、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程度和涉案人数等综合判断、科学认定.
文献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聚众猥亵;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司法认定
作者姓名:
陈丽
作者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教务部,湖南 长沙 410006
引用格式:
[1]陈丽-.猥亵儿童罪中"聚众当众"型加重情节的认定)[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2(03):85-91
A类:
聚众猥亵
B类:
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犯罪,犯罪案件,人格尊严,刑法修正案,大修,颁布实施,不长,司法实践,量刑,畸轻畸重,多难,有法,现实空间,众人,行为人,网络空间,同犯,犯意,社会危害性,法律意义,客观存在,现实性,情节恶劣,法益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程度,涉案人,综合判断,司法认定
AB值:
0.23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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