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名誉权保护的刑民协调必要性——以行为人主观状态为中心
文献摘要:
我国刑法与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存在差异.在损害他人名誉事实非真实性的主观状态上,刑法采"故意捏造"标准,而民法采"合理核实义务"标准.虽然法律部门差异和刑法谦抑可作为解释理由.但我国的刑民差异与美、德等国不同,这些国家均有其实现刑民协调关系的机制.就体系性而言,我国诽谤法律调整的刑民差异导致法秩序整体的不协调.就价值判断而言,刑法的标准导致言论自由处于优势保护地位,在民法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则处于同等的位阶,刑民差异与宪法价值秩序统一原则相悖.就实际效果而言,刑法将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不实言论排除在外,将造成名誉权刑法保护的畸轻或畸重.刑法与民法均以合理核实义务标准为基本规则更可取.在涉及公众人物或公共利益以及多次转发等情形,刑法与民法对于名誉权保护也存在协调的必要性.
文献关键词:
名誉权;诽谤;言论自由;刑民关系;合理核实义务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王伟伟
作者机构: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伟伟-.论名誉权保护的刑民协调必要性——以行为人主观状态为中心)[J].北方法学,2022(04):65-80
A类:
刑民协调,合理核实义务
B类:
名誉权保护,行为人,主观状态,人名,故意,捏造,法律部门,刑法谦抑,协调关系,体系性,诽谤,法律调整,法秩序,价值判断,言论自由,保护地,上言,位阶,宪法价值,价值秩序,相悖,实际效果,未尽,不实,实言,成名,刑法保护,畸重,义务标准,基本规则,可取,公众人物,公共利益,转发,刑民关系
AB值:
0.38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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