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监察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类型化建构
文献摘要:
《监察法》第33条明确了监察证据应采刑事证据标准,避免进入刑事诉讼后重复取证造成的效率迟延.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察证据的审查判断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模式区别.完善监察证据的实质审查模式应以检察官客观义务为基础,强调刑事诉讼语义下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判断标准.囿于监察调查程序启动原因存在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分野,对于职务违法证据若适用较高标准则存在放纵违法行为的可能.立法应当构建类型化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证据规则体系,不仅可区分职务案件所涉纠纷的不同性质,还可在实现证据"三性"基础上发挥不同类型监察证据在衔接刑事诉讼中的功能.
文献关键词:
监察证据;实质审查;证据能力;检察官客观义务;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王译
作者机构:
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译-.论监察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类型化建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03):63-74
A类:
B类:
监察证据,证据审查判断,判断规则,类型化建构,监察法,刑事证据,证据标准,免进,入刑,刑事诉讼,取证,迟延,检察机关,存在形式,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检察官客观义务,证据能力,证明力,判断标准,囿于,监察调查,调查程序,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分野,放纵,违法行为,罪证,证据规则,规则体系,三性
AB值:
0.33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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