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应收账款上竞存权利的优先顺序——以《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的司法适用为中心
文献摘要:
同一应收账款可跨越将来与现实两种样态,同一性可借助登记系统内已公示的对担保财产的描述内容加以判断,涉及无基础关系将来应收账款时通常尚需审查作为登记附件的融资合同.既有立法实践将应收账款让与登记的适用范围限于"以融资为目的"并不妥当,应提倡让与登记能力的一元化.应收账款让与登记具有对抗所有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768条存在明显漏洞,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03条对该漏洞加以填补.应收账款上竞存权利优先顺序体系可构建为:已登记受让人、质权人>破产管理人、扣押债权人>未登记已通知受让人>未登记未通知受让人;数个通知到达债务人顺序不明时,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68条第4分句(比例清偿规则)处理.
文献关键词:
应收账款;优先顺序;同一性判断;登记能力;登记对抗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李鸣捷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李鸣捷-.论应收账款上竞存权利的优先顺序——以《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的司法适用为中心)[J].时代法学,2022(03):62-73
A类:
同一性判断
B类:
应收账款,竞存,优先顺序,担保制度,司法适用,一应,可跨越,登记系统,公示,担保财产,尚需,附件,融资合同,立法实践,不妥,妥当,登记能力,一元化,第三人,民法典,类推适用,已登记,受让人,质权人,破产管理人,扣押,债权人,未登记,未通,数个,知到,债务人,明时,分句,清偿规则,登记对抗
AB值:
0.34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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