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制度三论
文献摘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虽在《民法典》中被定位为特别法人,但性质上应属公法人,一是其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二是通过履行一系列管理职能以实现"服务于公益"这一职能目的 ;三是财产来源的公共性.其章程不同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而实际法律化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即为法律性章程,主要原因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已经涵盖了村(居)民委员会法人章程所需内容,实质上成了村(居)民委员会法人的章程;同时,法律性章程比一般私法人章程多了"强制力"这一执行力保障,能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的实现;而且,只有法律性章程才能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在自治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克服自治性章程的固有弊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民事能力受其"职能"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财产支配和交换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劳动合同能力与监护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行为,也不宜被赋予破产能力,除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外,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
文献关键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公法人;法律性章程;民事能力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屈茂辉
作者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屈茂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制度三论)[J].现代法学,2022(01):162-172
A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法律性章程,民事能力
B类:
民法典,特别法人,应属,公法人,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居民委员会,列管,管理职能,财产来源,公共性,非营利法人,法律化,即为,上成,私法,强制力,执行力,组织功能,有法,自治性,侵权责任,责任能力,劳动合同,监护人,名义,交易行为,破产能力,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职能,提供担保
AB值:
0.19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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