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殊构造论
文献摘要:
《民法典》总则编在形式上虽以"功能主义"作为法人分类标准,但在具体法人类型描述上又回归了"结构主义".对营利法人类型描述上的局限性,使得部分营利法人类型为特别法人所吸收,故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并非完全对立的概念.折股量化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使集体所有权真正实现了"法律归属"与"事实归属"的统一,法人经营集体财产所得收益由此可惠及于众.此外,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构造既有利于降低组织成本,也可通过连接集体的力量应对农产品市场买方的垄断,并最终使集体成员受益,故本质上属营利法人,其特别性体现在具体构造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被动性、财产用途的特别性以及对"资本泛化"倾向的排斥,使该类法人在组织结构、事项表决以及破产能力等方面,均呈现不同于公司法人的制度构造.
文献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营利法人;共益性;成员代表大会;破产重整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温世扬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温世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殊构造论)[J].政治与法律,2022(10):15-32
A类:
成员代表大会
B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殊构造,构造论,民法典,总则,功能主义,分类标准,体法,结构主义,营利法人,分营,特别法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所有权,集体财产,惠及,及于,人化,组织成本,农产品市场,买方,终使,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身份,被动性,表决,破产能力,公司法人,制度构造,共益性,破产重整
AB值:
0.27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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