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利息之债
文献摘要:
利息之债从属于本金之债,但也有一定的独立性.利息的产生不以债务人违约为要件;罚息、逾期利息则不然,故均非利息的范畴,而属于违约责任的系列.利息之债可由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产生,也可由法律规定产生.借款合同无效后,在若干场合成立资金占用费,它在本质上属于利息.中国法不径直禁止复利,但明文禁止高利贷,复利的累积构成高利贷的,无效.把本为高利贷而分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利率称之,不超出法定的利率上限,另外的部分以"顾问协议"之类的名义约定"顾问费"等费用,实为利息的一部分,总计起来就是高利贷.于此场合,应把"顾问协议"等协议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将隐藏的法律行为挖掘出来,视具体情况决定其效力.常态的利息与违约损害赔偿、违约金分属不同的领域,不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故可并罚.但逾期利息、罚息实为违约金,其为赔偿性违约金属性的,不得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其为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
文献关键词:
利息;利息之债;利率;复利;高利贷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崔建远
作者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崔建远-.论利息之债)[J].中州学刊,2022(01):66-73
A类:
利息之债,资金占用费,顾问费
B类:
从属,本金,不以,债务人,要件,罚息,逾期利息,不然,违约责任,借贷合同,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定产,借款合同,合同无效,中国法,径直,复利,明文禁止,高利贷,分拆,若干部,利率上限,之类,名义,约定,总计,意思表示,挖掘出,掘出来,违约损害赔偿,分属,赔偿性违约金,金属性,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性质
AB值:
0.29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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