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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植物生物刺激剂的功效声明
文献摘要:
植物生物刺激剂在作物生产中的重要性已经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尽管只有少数国家对生物刺激剂提出了专门的监管政策,但是这类产品已经在世界很多国家获得使用.欧盟肥料新法规将生物刺激剂区别于肥料和农药,作为一类专门物质在肥料法规框架下予以监管.继欧盟之后,美国也在加紧制定生物刺激剂的监管措施.生物刺激剂,对作物具有多种生物功效,有些作用似乎与农药或肥料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因此,在监管生物刺激剂时,就需要清楚地将它与肥料和/或农药区分开来.有鉴于此,欧盟肥料新法规以功效声明定义生物刺激剂,而不是依赖其所含的有效成分来定义.这就要求植物生物刺激剂的生产商在提交登记申请时能证明其产品属于生物刺激剂,而不是农药或肥料.由于生物刺激剂的产品具有多样性,其功效表现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此如何证明产品功效声明对于产品监管和科学使用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于2017年创建了CEN/TC 455植物生物刺激剂技术委员会,专门负责开发生物刺激剂相关标准,包括功效声明.在这些标准建立之前,欧洲生物刺激剂工业委员会(EBIC)对如何证明生物刺激剂的功效声明提出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一般原则,供CEN参考.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来自EBIC的这个原则性建议.
文献关键词:
植物生物刺激剂;功效声明;欧洲生物刺激剂工业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申继忠;余武秀
作者机构:
上海艾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 20012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申继忠;余武秀-.如何证明植物生物刺激剂的功效声明)[J].世界农药,2022(05):6-14,28
A类:
植物生物刺激剂,功效声明,欧洲生物刺激剂工业委员会,EBIC
B类:
作物生产,数国,监管政策,类产品,肥料,新法规,法规框架,加紧,监管措施,生物功效,相似之处,楚地,开来,有鉴于此,明定,义生,所含,有效成分,分来,生产商,提交,产品功效,产品监管,科学使用,欧洲标准,CEN,技术委员会,一般原则,原则性
AB值:
0.14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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