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备案登记应有预告登记效力——一个事关我国经济和民生的重大法技术问题
文献摘要:
备案登记是控制商品房预售商业模式风险的阀门,其核心价值和功能在于物权公示效力.近年来,司法裁判依据德国民法教义学否定备案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我国政府20余年努力而卓有成效的备案登记制度面临全面瓦解的危险.备案登记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小异大同,均为行政管理行为,均赋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世效力,均确认购房人取得预售房所有权的权利,司法裁判和一些学者不应视若无睹.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同为确认和保障购房人的预售房所有权取得权,这一权利不是学者所言的债权、物权期待权、事实物权,而是以特定的已预售房为客体的物权.同时,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本质,已预售房作为定作物,其所有权属于购房人,开发商仅有留置权.为了维护我国经济和民生的稳定,确立购房人权利第一优先顺序,减少登记的行政管理成本和风险,我国应当明确备案登记具有预告登记效力.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纠错,以解燃眉之急;全国人大、国务院研究和确定备案登记为预告登记的一种法定类别,由住建局承担登记职能,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业务.以此为鉴,我国社会应高度重视法律技术对法律价值与功能的异化.
文献关键词:
备案登记;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孟勤国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孟勤国-.论备案登记应有预告登记效力——一个事关我国经济和民生的重大法技术问题)[J].法治研究,2022(05):114-125
A类:
备案登记制,小异大同
B类:
预告登记,登记效力,大法,商品房预售,商业模式,阀门,价值和功能,公示效力,司法裁判,裁判依据,法教义学,卓有成效,登记制度,瓦解,行政管理,管理行为,认购,购房人,售房,所有权,视若无睹,所言,债权,物权期待权,事实物权,承揽,权属,开发商,留置权,人权,优先顺序,管理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纠错,燃眉之急,全国人大,记为,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法律技术,法律价值,价值与功能
AB值:
0.23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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