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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新《证券法》下先行赔付对象的确定机制探讨
文献摘要:
证券市场的先行赔付对象就是受损适格投资者.在确定了受损适格投资者范围后,先行赔付主体理应对其进行民事赔偿,使其成为获得赔付的受偿主体.然而,通过实践案例分析发现,受损适格投资者不一定是获得先行赔付的受偿主体.面对证券市场上不同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首先需要界定哪些受损投资者属于适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对象,即界定最终获得证券民事赔偿的受损适格投资者.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对象在立法与实践中的界定,发现先行赔付对象尚未进行证券投资者类型化区分,势必在一定程度上给先行赔付主体积极主动地承担对先行赔付对象的赔付平添一份困扰或者压力,究其原因是主体地位不平等、先行赔付属于一种非强制性措施以及先行赔付资金来源有局限.建议从细化赔付对象确定标准与确定对受损适格普通投资者范围的优先赔付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对象类型化区分的立法.
文献关键词: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先行赔付对象;受损适格投资者;类型化区分
作者姓名:
郭艳芳
作者机构: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贵阳550001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郭艳芳-.新《证券法》下先行赔付对象的确定机制探讨)[J].财会月刊,2022(01):142-146
A类:
先行赔付对象,受损适格投资者,适格投资者
B类:
证券法,机制探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受偿,实践案例,对证,证券违法行为,证券投资,类型化区分,势必,积极主动,平添,究其原因,不平等,强制性,资金来源,确定标准,对象类型,先行赔付制度
AB值:
0.14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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