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构成要素比较分析
文献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复合法益,既保护女童性的自决权,也保护被害女童性的健康发展和正常性心理的养成.教育和医疗等机构的正常运转及公众信赖、性伦理等社会法益不是本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犯罪主体是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职责的人员.教育培训等机构的教师、一次性治疗的医生以及事实上的看护人员均属于本罪的主体.本罪在客观上要求发生了事实上的性行为,并不要求利用影响力或支配性,只要具备负有照护职责的身份就足以形成鼓励性.缺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外,本罪存在不作为犯及共同犯罪.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是故意,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女童的,要么构成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要么单独构成本罪.
文献关键词:
照护职责;性侵犯;未成年被害人;复合法益;强奸罪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杨金彪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杨金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构成要素比较分析)[J].环球法律评论,2022(03):38-51
A类:
B类: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法益,复合法益,女童,自决权,正常性,性心理,众信,信赖,社会法,罪犯,犯罪主体,收养,教育培训,性治疗,看护人,了事,性行为,不要,支配性,鼓励性,暴力,胁迫,强制手段,不作为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错误,主客观,相一致,特殊职责人员,要么,强奸罪,想象竞合犯,性侵犯,未成年被害人
AB值:
0.32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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