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站-论文投稿智能助手
典型文献
非法采矿罪的关键问题
文献摘要:
由于行政管理上对采矿权许可证实行严格审批,司法实务上就存在仅根据行政违法认定非法采矿罪的冲动,这种放弃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进行判断的现状亟需改变.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是矿产资源及其合理利用,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权.单纯侵害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或管理秩序的行为难以构成本罪.对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试运转"批复过期至正式取得采矿许可证之间"空档期"采矿的行为,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工程性采矿行为,均难以肯定其法益侵害性.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前置法所允许的采矿权承包、采矿权合作经营都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不宜以本罪论处.在个别案件中,有必要结合被告人无证开采行为事先咨询过矿产资源主管机关或长期得到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支持的事实,认定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欠缺本罪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从而排除其责任.
文献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保护法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性认识;法秩序统一性
作者姓名:
周光权
作者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周光权-.非法采矿罪的关键问题)[J].中外法学,2022(04):967-986
A类: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B类:
非法采矿罪,行政管理,采矿权,可证实,司法实务,行政违法,定非,冲动,刑法,保护法益,所有权,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为难,到期,采行,试运转,批复,过期,至正,空档,档期,特殊情形,法益侵害性,行为人,实质判断,前置法,承包,合作经营,论处,被告人,无证,事先,主管机关,主管部门,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法秩序统一性
AB值:
0.264174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