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教义学再建构
文献摘要:
证券类犯罪的保护法益之界定,应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建立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加以把握.在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根据"有效市场假说",资本市场运行的有效性之核心要素在于"完全信息",信息披露居于核心地位.证券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界定为投资者对证券价格的预期.行政机关的有限作用以及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金融犯罪性质、脱财产犯性质,决定了投资者应对个人的投资损失自我答责,因此本罪法益不包括投资者的财产利益.以此为前提,"欺诈发行"手段的认定是重点问题.不符合"发行条件"通常不属于刑事欺诈;同时必须厘清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条关系,"违规披露"的情形亦不构成"欺诈发行".在此基础上,对证券价格的预期有影响的事实才属于本罪的欺诈事项.这意味着欺诈事项具有未来指向性、投资者导向,对强制披露事项具有补充性.
文献关键词:
注册制改革;欺诈发行;证券;金融;违规披露
中图分类号:
[2]
经济(F)
作者姓名:
张忆然
作者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忆然-.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教义学再建构)[J].政治与法律,2022(05):62-79
A类:
B类:
注册制改革,改革背景,欺诈发行证券罪,教义学,再建构,证券类,保护法益,证券市场,有效市场假说,资本市场,市场运行,全信息,信息披露,居于,核心地位,证券犯罪,投资者,对证,行政机关,金融犯罪,投资损失,自我答责,财产利益,重点问题,刑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法条,实才,未来指向性,强制披露,补充性
AB值:
0.30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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