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问题研究
文献摘要: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之前,我国《刑法》以14周岁作为划分性侵女性犯罪的对象年龄标准,因而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缺乏分级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是对我国性侵犯罪法益保护的极大优化.就本罪保护法益的解释而言,仍然应当坚持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标准.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非其身心健康.本罪保护法益的核心问题在于女性性同意真实性的欠缺.在女性基于真实的自愿而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的场合,照护职责实际上并未产生影响,因不存在法益侵害,所以,应当否定本罪的成立.
文献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法益;性自主决定权;身心健康;性同意年龄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王志祥;李昊天
作者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海淀 100875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志祥;李昊天-.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问题研究)[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5):33-57
A类:
B类: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法益,刑法修正案,周岁,女性犯罪,年龄标准,分级机,性侵犯罪,法益保护,性同意年龄,当是,性自主决定权,非其,发生性关系,法益侵害,当否,定本
AB值:
0.18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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