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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民法典》第157条(法律行为无效之法律后果)评注
文献摘要:
本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既包括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终未获追认、已成立终未获审批的情形,也包括法律行为未成立的情形.本条中"财产"包括一切可转让的利益,就权利移转型合同而言,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权性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它主要指有形财产的占有回复和权利簿册记载的回复.折价补偿请求权为特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合同无效清算场合,应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可适用于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违法、背俗而无效的场合.本条并非宣示性条款,它规定了三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无效另有特别规定时,应各依该特别规定处理.
文献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后果;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
作者姓名:
叶名怡
作者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叶名怡-.《民法典》第157条(法律行为无效之法律后果)评注)[J].法学家,2022(01):172-190
A类:
占有回复
B类:
民法典,法律行为无效,之法,法律后果,评注,本条,民事法律行为,身份行为,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未获,追认,转让,移转,财产返还,返还请求权,物权,回复原状,簿册,折价补偿,补偿请求权,不当得利,合同无效,清算,一般性,禁用,得利丧失抗辩,抗辩规则,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方明,明知,宣示性条款,请求权基础,建设工程合同,特殊合同
AB值:
0.35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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