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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民法典》中请求权竞合条款的适用思考
文献摘要:
请求权竞合现象一直困扰着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我国《民法典》以第一百八十六条①为代表,对请求权竞合现象作了有限的回应,其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受损害方可请求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移自原《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总体上承继了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表述.这一规定也被认为可类推适用于其他请求权竞合现象的规制过程中.[1]然而,在《民法典》将权利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之际,对该条款的实施仍有一些问题有待澄清,有必要在程序法上进一步追问:请求权竞合形态下,原告如何选择请求权基础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实践中常见的请求权竞合解决机制是否存在问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交互的视野下,如何进行改造,才能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一次性解决纠纷?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文献关键词:
请求权竞合;理论探寻;解决方案
作者姓名:
文明睿
作者机构: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21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文明睿-.《民法典》中请求权竞合条款的适用思考)[J].法制博览,2022(33):68-71
A类:
B类:
民法典,请求权竞合,民事诉讼理论,理论界,第一百八,一百八十,八十六,十六条,当事人,违约行为,受损害,该当,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法总则,承继,合同法,一百二十,二十二条,类推适用,权利保护,该条,澄清,程序法,追问,原告,请求权基础,利益最大化,解决机制,实体法,合法权益,一次性解决纠纷,展开讨论,理论探寻
AB值:
0.26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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