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定位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新型关系
文献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自建立以来没有发挥理想的功能,这是不争的事实.《行政复议法》修改正在加紧进行中,把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定位已经十分明确.对一直延续至今的"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法定复议前置为例外"模式,学界的争论也一直未有停息.颠覆性地改变现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模式是不现实的.原封不动地保持现有模式也是不可取的.在保持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总体模式不变的情形下,通过扩大行政复议的前置范围,来适当限制当事人的自由选择.由《行政复议法》设置统一的标准,并明列复议前置的基本事项,同时以"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作为复议前置的兜底条款.复议前置范围之外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除法律明确规定复议终局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尽可能减少复议终局情形,尤其要排除选择性复议终局的情形.以此来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新型关系,同时推进行政复议自身制度的不断完善,以便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功能.
文献关键词:
行政复议;主渠道;行政诉讼;新型关系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黄学贤
作者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黄学贤-."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定位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新型关系)[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01):60-72
A类:
B类:
行政纠纷,主渠道,行政诉讼,新型关系,不争,行政复议法,改正,加紧,十分明确,当事人,自由选择,复议前置,停息,颠覆性,变现,关系模式,原封不动,可取,大行,适当限制,本事,法律规定,兜底条款,除法,明确规定,终局,议决,不服,提起,起行,尽可能减少,建行
AB值:
0.23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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