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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个人信息已公开"作为合法处理事由的法理基础和规则适用
文献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将"个人信息已公开"列为可豁免于同意规则的合法处理事由,须阐明该事由的法理基础和规则适用,以解决其与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掣肘、豁免弹性过大等问题.基于自愿公开或合法强制公开的处理分别以推定同意、与强制公开具有一致目的为正当性基础,符合立法者设置合法处理事由的一贯价值理念和规范逻辑.可作为合法处理事由的"公开"须具备信息处于公开状态与信息公开合法两个要件."公开"为非场景性概念,指信息处于不特定第三人均可获取的开放状态.自愿公开要求个人明示公开或实施了独立的公开行为;强制公开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须具有合理性,处理的客体仅及于信息,不包括数据等信息载体;处理目的须与公开目的客观一致,不完全排除个人信息处理者为获益进行的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发生合法性阻断的效力,但强制公开情形下,拒绝将导致公开目的不能实现的除外;处理存在较高权益侵害风险的,自始不能豁免于同意规则.
文献关键词:
个人信息的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豁免事由;推定同意;处理目的
作者姓名:
宁园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宁园-."个人信息已公开"作为合法处理事由的法理基础和规则适用)[J].环球法律评论,2022(02):69-84
A类:
B类:
法理基础,规则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免于,同意规则,该事,保护体系,掣肘,推定同意,开具,正当性基础,立法者,一贯,价值理念,规范逻辑,开状,信息公开,开合,要件,场景性,不特,第三人,明示,开行,行政法规,仅及,及于,信息载体,处理目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明确拒绝,绝处,致公,除外,权益侵害,自始,个人信息的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豁免事由
AB值:
0.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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