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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认定研究
文献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顺应时代潮流修正了原有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将其变为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在犯罪主体方面,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丈夫或妻子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在认定方面,要明确猥亵和侮辱是对同一种行为的不同表述,二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被害人在场包括物理意义上的在场和网络意义上的在场,身体接触也不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所必备的条件.在加重处罚情形方面,当行为人仅利用不知情的群众实施危害行为时,即使不主动聚众,也构成聚众犯罪.网络空间也属于该罪意义内的公共场所.行为人在公众场所的私密空间内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宜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
文献关键词:
猥亵;侮辱;特殊身份;加重处罚
作者姓名:
王江龙
作者机构:
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江龙-.《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认定研究)[J].法制博览,2022(28):76-78
A类:
B类:
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修正案,顺应时代,犯罪主体,在某些特,特殊情况,原则上,丈夫,妻子,被害人,物理意义,加重处罚,行为人,不知情,聚众,网络空间,义内,私密空间,公共场所当众,特殊身份
AB值:
0.29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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