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洗钱罪主观要素司法证明的形塑——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分析
文献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删除"明知""协助",确立了洗钱罪"自洗钱"和"他洗钱"的二元结构,此举不仅未改变洗钱罪主观方面仍为故意的事实,而且为间接故意构成洗钱罪预设了刑法解释学之法律空间,况且根据目的 犯之要义及修正案之旨趣,修订后的洗钱罪亦不是目的 犯.刑事司法证明机制在洗钱罪主观要素既有困境基础上尚需面向新的境遇,一方面,"自洗钱"主观明知"不证自明"之特征,难以脱离刑事司法证明机制而被直接认定.为之,可设置"司法型法律拟制""司法型免证事实"构筑多样化的证明机制.另一方面,"他洗钱"主观明知移位"推定知道",应在遵循推定共识的基础上,遵循末位适用规则、禁止重复性推定规则及完善释法说理制度,以规范"他洗钱"主观明知之推定.
文献关键词:
洗钱罪;自洗钱;他洗钱;主观明知;司法证明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斌
作者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斌-.洗钱罪主观要素司法证明的形塑——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分析)[J].江汉论坛,2022(02):139-144
A类:
B类:
洗钱罪,主观要素,司法证明,形塑,刑法修正案,删除,自洗钱,他洗钱,二元结构,此举,未改,主观方面,间接故意,刑法解释,法解释学,之法,况且,旨趣,刑事司法,证明机制,尚需,境遇,主观明知,可设,法律拟制,免证事实,移位,推定,末位,适用规则,禁止,释法说理
AB值:
0.29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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