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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解释为中心
文献摘要:
侵害个人信息权可能造成妨害、损害及妨害与损害并存三种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承担因行为人、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计算规则等的不同存在差异,学界对此争论不断,亟待厘清与完善.在个人信息权妨害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妨害个人信息权行使的,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至50条,无法充分救济的,适用《民法典》第995条;非个人信息处理者妨害个人信息权行使的,适用《民法典》第995条.在侵害个人信息(包括私密信息)构成侵权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非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2款;造成精神损害的,只能以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两种境遇下,损失与利益或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非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数额参照《民法典》第1182条、第118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文献关键词:
侵害个人信息权;妨害救济;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计算规则
作者姓名:
杨显滨;王秉昌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大学法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中心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杨显滨;王秉昌-.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解释为中心)[J].江苏社会科学,2022(02):75-90
A类:
妨害救济
B类:
侵害个人信息权,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法律后果,责任承担,行为人,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计算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优先适用,私密信息,侵权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责任,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数额,财产损失,直接适用,精神损害,境遇,难以确定,司法解释
AB值:
0.14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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