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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医师外出会诊之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文献摘要:
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会诊医疗损害可区分为会诊医疗机构组织不当致损型、会诊医师行为不当致损型、组合不当致损型.在《民法典》之下,合法会诊和经委任的非法会诊所引发的医疗损害的责任主体为邀请医疗机构和会诊医疗机构;未经委任的非法会诊所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应由邀请医疗机构和会诊医师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不加区分地统一规定"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当限缩了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超越了司法解释范围,缺乏规范制定权源.
文献关键词:
会诊;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化
作者姓名:
王启辉
作者机构:
河海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启辉-.医师外出会诊之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化分析)[J].医学与法学,2022(02):84-88
A类:
B类:
外出,会诊,类型化分析,侵权责任构成,构成要件,医师行为,民法典,法会,经委,委任,诊所,责任主体,师承,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条,不加区分,赔偿责任,限缩,损害赔偿,请求权,司法解释,规范制定权
AB值:
0.28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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