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站-论文投稿智能助手
典型文献
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研究
文献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该义务来源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与"基于风险的进路"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相适应.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独立监督机构的具体适用对象即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应的是《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超级平台经营者与大型平台经营者.外部独立监督机构既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又与公司内部机构保持相对独立性,其组成人员应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在职责范围上,外部独立监督机构需要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情况,以及企业对商业用户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或提出建议和意见.
文献关键词:
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独立监督机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方义务;合规体系
作者姓名:
张新宝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新宝-.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研究)[J].东方法学,2022(04):37-49
A类:
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独立监督机构,第三方义务
B类:
个人信息保护法,条规,需承担,义务来源,行政法,基于风险,保护理念,合规体系,具体适用,适用对象,分类分级,征求意见稿,超级平台,平台经营者,公司治理,相对独立性,资质,职责范围,围上,个人信息处理,信息处理活动
AB值:
0.14549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