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法规制论
文献摘要:
囿于行为评价的缺失与法院对于相似罪名的不当适用,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未被纳入现行刑法规制的范围.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其侵害具有直接性与精确性等特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更有利于实现前置法与刑法的法秩序统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253条第3款加以处罚;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通过类比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行为,调整《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2款的规定予以规制,以保证刑法内部立法逻辑之统一.
文献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刘宪权;宋子莹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刘宪权;宋子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法规制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04):64-73
A类:
B类:
非法使用,信息行为,行为刑法,刑法规制,囿于,行为评价,法院,罪名,行刑,社会危害性,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侵害,精确性,入罪,前置法,法秩序统一,处罚,立法逻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保护法
AB值:
0.29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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