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评注
文献摘要:
《民法典》第199条对除斥期间的期间起算和法律效果采统一立法模式,明确除斥期间原则上采主观起算标准,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其他法律规定的客观起算标准形成补充.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以及除斥期间的期限长短作约定,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虽然《民法典》第199条规定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但如果存在权利行使的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应类推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除斥期间届满,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且无须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主动查明和适用,但须由相对人举证证明除斥期间已经起算.基于同一违约事实同时成立形成权与请求权,其相应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应分别判断,但立法和司法上应使同属于违约救济手段的不同权利,在时间限制方面尽量保持统一.
文献关键词:
除斥期间;诉讼时效;起算;约定;法律效果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朱晓喆
作者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朱晓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评注)[J].法治研究,2022(05):126-141
A类:
九十九条
B类: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除斥期间,评注,起算,法律效果,立法模式,原则上,权利人,应当知道,之日起,法律规定,标准形,应允,当事人,期限长短,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条规,中止,权利行使,能行,类推,诉讼时效,届满,消灭,无须,法院,查明,相对人,举证证明,经起,形成权,请求权,立法和司法,同属,违约救济,时间限制
AB值:
0.32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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