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枪支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枪支——以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为切入的思考
文献摘要:
送检时击针因磨损而不具备相应功能的涉案枪支属于原本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枪支.原本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在由鉴定人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能够完成击发动作的,符合我国枪支认定的形式(技术)标准,但不符合枪支认定的实质(性能)标准,因而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枪支".就刑法中关于枪支的判断而言,固然应当以行政法中枪支的判断为前提,但是仍应采取相对独立的判断标准.枪支认定中致伤力大小的判断应当符合《枪支管理法》和《刑法》对枪支的规制所追求的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一目的.原本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不具有《枪支管理法》和《刑法》中枪支认定所需要具备的致伤力,不能认定为《枪支管理法》和《刑法》中的枪支.某些刑事裁判文书也认可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枪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文献关键词:
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枪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枪支管理秩序;公共安全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王志祥;王奕琛
作者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英国 伦敦 WC1 X 0FB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志祥;王奕琛-.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枪支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枪支——以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为切入的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2(03):22-30
A类:
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的枪支,非制式枪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枪支管理秩序
B类:
某某,送检,击针,涉案,支属,火药,鉴定人,加装,装相,零件,除锈,固然,行政法,中枪,判断标准,致伤,伤力,管理法,健康安全,刑事裁判文书,可不,公共安全
AB值:
0.16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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